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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用于外贸结算具有天然优势,特别是一些中小商家再也不用忍受银行的各种限制,直接使用USDT等货币进行结算,方便快捷。虽然在我国虚拟货币是不被官方认可的,但是虚拟货币在一些国家却被广泛使用,而我国又是外贸出口的大国,这使得有些商户为了追求便捷,主动选择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结算。如果不提前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很容易出现冻卡、冻账户,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虚拟货币在结算中的优势。
(一)结算便捷。传统外贸结算通常使用信用证、电汇等,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金融机构和复杂的审核流程,耗时较长。而虚拟货币交易几乎可以实时完成,大大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例如,一笔通过比特币进行的跨境支付,只需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即可到账,这对于时间敏感的外贸业务来说具有显著优势。
(二)降低交易成本
传统跨境支付涉及银行手续费、汇率转换费等,成本较高。虚拟货币交易通常只需支付较低的网络矿工费,且不受传统金融机构营业时间和地域限制,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据估算,使用虚拟货币进行跨境支付,成本可比传统方式降低50%以上。
(三)规避汇率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汇率波动会给企业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虚拟货币,尤其是稳定币,其价值相对稳定,与法定货币挂钩,能够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例如,USDT的价值与美元挂钩,外贸企业使用USDT结算,无需担心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四)增强交易隐私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特点,使得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不易被泄露,保护了交易隐私。这对于一些对隐私要求较高的外贸业务,如高端定制产品、特殊技术交易等,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二、虚拟货币涉及的犯罪问题
1.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首先虚拟货币在我国是不被官方认可的,一旦大规模的使用是有可能触犯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而根据2019年2月1日,两高发布的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行为的“情节严重”。实践中,一旦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经营数额,办案机关往往会根据法条的规定,直接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处理,而刑法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扰乱市场秩序”这一情节往往是抽象的,又极其难以把握,通常会被忽视或者扩大适用。实践中的观点通常是: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盈利,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洗钱罪。持有或者少量的买卖虚拟货币并不会触及犯罪。虚拟货币虽然在我国被禁止交易或使用,但其本身并没有违法的属性。主要是犯罪分子把虚拟货币作为犯罪的工具。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贪污、走私等获得不干净的虚拟货币,如脏U等,他们最终的目的是要将这些虚拟货币转换成法币。于是,他们打着外贸交易的幌子,通过这种途径将虚拟货币洗白。这时候就要求从事外贸经营的商家认真地审核其虚拟货币合法来源,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但是与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再加上,使用虚拟货币本身不被允许,因此从事外贸经营的商家也就有了说明义务,说明外贸交易的合法化,对上游的犯罪情况并不知情等。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雷某某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电报APP与上线“随”联系,先后2次以虚拟货币USDT(通称“泰达币”)交易的方式为其收取上述药品作为迷奸药出售的钱款,共计人民币(下同)4200元。被告人雷某某为掩饰、隐瞒上述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按照上线要求再通过使用支付宝口令红包的方式,将上述贩毒所得钱款转给上线,共计2500元。后经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审判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通过虚拟货币收取毒资后再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转给上线的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20年10月以来,国家开展“断卡行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便成了名列前茅的刑事案件,有些商家在银行卡多次被冻结后,仍然选择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能够提供和境外买家的交易合同、出货凭证、装箱单、提单等就可以申请解冻,殊不知,多次被冻结后仍然从事相关结算已经成为推定“主观明知”的证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身打击面就十分庞大,之所以单独成罪,而不是以帮助犯来处理,是因为网络犯罪有诸多的不确定性,比如行为主体完全可能不在一个城市,甚至不在同一个国家,这种帮助行为不需要彼此之间有意思联络,彼此之间可能互相不认识。这种隐蔽性对上游犯罪的查清难度是非常大的,如果按照帮助犯来处理,显然在有些情况下无法实现定罪处罚的目的。2019年11月1日两高发布的《帮信罪适用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显然,司法解释在此明确了,即便在上游犯罪未被裁判的情况下,帮助者是完全有可能按照犯罪来处理的。
虚拟货币在外贸使用中涉及的犯罪远不止以上三种犯罪类型,对于商家来说,使用虚拟货币不光是涉嫌犯罪的问题,也有可能涉及一些民事纠纷,比如双方约定使用虚拟货币结算,而虚拟货币的违法性可能导致约定的合同无效,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违法属性,是交易相对人沦为诈骗的受害者,等等。因此,一些商家在跨境交易中,不能因为便捷而忽视了其中的风险,交易还是要严格审核对方虚拟货币的来源,保留必要的证据,不管是用于解卡还是自证清白等都是大有益处。一旦被冻卡,后期使用中一定要慎重!慎重!
- 作者:Panda
- 链接:https://42cn.com/article/can-virtual-currencies-be-used-for-foreign-trade-set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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